杭州女子家门口放万元LV鞋被刚刑满释放人员盗走
近日,浙江杭州,住在滨江区某高档小区的姑娘小橘,心里很是恼火,原因是自己放在家门口一双鞋子被人偷走了,而且是一双lv休闲鞋,价值一万元,平时自己都舍不得天天穿,被偷的鞋子还有九成新。无奈之下,小橘选择报警。
通过小区和电梯监控,警方很快就锁定了一名嫌疑男子,调查后发现,此人有多次盗窃前科,更为奇葩的是。在这之前,该男子偷窃的物品也是一双LV鞋。
据嫌疑人交代,他知道许多高档小区住户有将鞋架或鞋子放置在楼道门口的习惯,那么留意去找就一定能找到名牌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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嫌疑人当天就溜进小橘所在的小区,随便找了一个单元开始逐层逐户“扫货”。果真就发现了小橘闲置的LV休闲鞋,得手后立即以两千元价格卖给了一家二手奢侈品回收店。
纪法衔接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构成盗窃罪的,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:一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,两年内三次盗窃的,入户盗窃的,携带凶器盗窃的,或者扒窃的,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;
二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;
三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。
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可以根据盗窃数额、次数、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
多次盗窃,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,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,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,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,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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